台监察院指柯文哲违反政治献金法:遭裁罚374万、没入5579万(组图)
台湾前民众党主席柯文哲涉京华城案遭羁押中,另也涉政治献金申报不实、会计师端木正假帐案,台湾监察院19日正式通过政治献金查核报告,报告指,经查,有多笔隐匿未报、不实、逾时申报,总计逾2万笔收支涉有违反11大项政治献金法规定情事,同一组拟参选人吴欣盈免罚,柯文哲裁处罚锾374万元(新台币,下同,约87万9,885元港币)、没入5579万3,888元(约1312万5,473元港币),端木正移付惩戒。
民众党前主席柯文哲(左)再度遭北院裁定羁押。(联合报)
台湾监察院指出,该案查核范围,针对柯文哲设立政治献金专户于2023年5月20日起至2024年2月12日止在可收支期间之政治献金会计报告书收支申报。
至于柯文哲于2022年底在法定可收受政治献金期间前收受林姓等3人之政治献金、柯文哲代收多笔他人捐赠台湾民众党之政治献金、木可公司代收政党YT频道抖内等涉有违反政治献金法之争议,均行另案办理。
经监察院廉政委员会认定本案会计报告书之收支违反政治献金法情形包括:
第一、募款演唱会售票及透过木可公司贩售竞选小物合计4,067万8,453元之巨额收入,故意匿未申报;复有虚报1笔收入及86笔无交易事实等虚报支出计2,463万719元,因故意申报不实收支金额达6,530万9,172元,违反政治献金法第21条第1项规定之情节重大,依行政罚法第18条规定加重处罚。决议裁处罚锾180万元并没入匿未申报之收入4,067万8,453元。
第二、故意违反法定支出项目,以4笔高额授权费(金)名义给付木可公司计1,500万元,违反同法第23条第1项规定之情节重大,依行政罚法第18条规定加重处罚,决议裁处罚锾180万元并没入违法支出金额1,500万元。
第三、未尽查证义务收受不符规定之政治献金,未于申报截止日前办理返还或缴库等违反同法第15条第1项规定部分,决议裁处罚锾8万元并没入11万5,435元。
第四、收受164笔政治献金逾15日始存入专户,违反同法第10条第2项规定部分,决议裁处罚锾6万元。
以上合计裁处罚锾374万元并没入5,579万3,888元(附表5)。另查出捐赠者违法部分,有营利事业于捐赠时其主要成员之董事长为外国法人,违反外资不得捐赠之规定、个人对同一组拟参选人于同一年度捐赠总额超过法定10万元之限额等违法捐赠行为,监察院亦均分别依法裁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