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尽管会计师未提交纳税申报表,SMSF受托人仍需承担责任
一名纳税人就因未提交自我管理养老金基金(SMSF)所得税申报表而被裁定并处以罚款一事提起的上诉被驳回,南澳大利亚州最高法院认定,依赖其长期合作的会计师并不能免除其履行税务义务的最终责任。

No.1
案情
该纳税人系一家成立于2007年的SMSF公司受托人的董事、受托人及受益人。十余年来,他一直委托一名注册会计师代为提交其个人、企业及SMSF的纳税申报表。该SMSF未能提交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2年6月30日及2023年6月30日止财政年度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
2022年至2024年期间,纳税人多次接到税务专员代表的电话,告知其SMSF纳税申报表仍未提交。每次接到通知后,他都会联系其会计师,并被告知申报表将会提交。
2024年8月,税务专员根据《1936年所得税评估法》(ITAA 1936)第162条发出通知,要求纳税人提交未申报的所得税申报表。申报表须于2024年10月18日前提交,但截至该日期仍未提交。
随后,纳税人被指控犯有3项违反《1953年税收管理法》第8C(1)(a)条的行为。他认罚,被裁定并处以3,891澳元罚款。
在上诉中,纳税人承认这些行为属于绝对责任,但辩称根据《1914年犯罪法》第19B条,他本应被免于定罪或处罚。他特别指出,地方法官在适用第19B条的判断标准时存在错误,未能考虑其具体情况,包括他本人无法自行完成SMSF纳税申报表、其会计师已就未提交申报表承担责任,以及他长期履行纳税义务的事实。他还辩称,作出裁定的理由不充分。
No.2
裁决
最高法院驳回了上诉。
博克纳法官认定,地方法官已充分考虑了相关情况,包括纳税人依赖其会计师这一事实,以及会计师未能提交申报表这一事实。
法院采纳了地方法官的结论,即履行纳税义务的责任最终在于纳税人。法院指出,纳税人早已知悉纳税申报存在问题,地方法官完全有理由认定其本可向会计师进一步询问,或另聘其他会计师。
法院驳回了关于量刑理由不充分的论点,认为从量刑陈述中可以明显看出,地方法官已充分考虑了纳税人的具体情况。
在考虑是否应行使《1914年犯罪法》第19B条所赋予的裁量权时,法院强调,第8C条规定的罪行属于绝对责任罪,纳税人良好的品行及其长期遵守纳税义务的历史,不足以抵消对不履行纳税义务行为进行一般威慑的重要性。
法院还认定,治安法官有权认定,鉴于相关情况,不记录定罪而结案并不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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